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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 2007-06-05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洛政办[200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洛阳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6月5日
洛阳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2007年5月至12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决定》、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围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为建设和谐洛阳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取缔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规定的时间完成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划定和调整,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8月底前对2000年3月20日以来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停(业)产或关闭;对2000年3月20日以前建设的项目,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停产治理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重点流域及沿河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 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对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工业园区内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和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违法建设项目。集中解决园区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引入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的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制定出台的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一律予以废止和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督促加快开展工业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三是对未经环评审批入园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依法处罚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对引进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应符合国家准入条件,满足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要求,对达不到控制要求的应依法予以关停。四是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违法擅自试生产或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依法处罚和加倍征收排污费。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对园区内企业实行限产限排。  
  (三) 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治理。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坚决予以取缔。
  对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清理。一是对辖区内造纸企业的规模、原料、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排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迎接省环保局核查。二是对非法建设的造纸企业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三是对逾期未进行“三同时”验收的项目一停产整顿。四是对治污设施不规范、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造纸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继续承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制定专项行动的方案、措施。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重大环境问题的处理意见,督办、查处重点案件,通报全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个联系科室和一名联络员,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范围(见附件2),认真做好涉及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移送环境保护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准备本单位会议材料,协调落实会议交办的工作。联络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联络调度,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领导小组继续承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因干部调动和分工等原因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补充。
  (二)加大惩治力度
  各地要综合利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明知故犯、阳奉阴违、仍未整改到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停产整顿,特别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权,取消其单位或产品评先创优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作为重点,县(市、区)分级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省纪委第二次全会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对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也要追究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
  专项行动办公室将分别组织对全市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并集中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认真落实督查督办,提前组织对重点流域、区域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三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查找原因、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宣传报道工作,确定宣传重点,依托“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县(市、区)要在9月15日前将本级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表彰一批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加强考核,配合全国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评选表彰活动。我市将加强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的考核指导,及时把考核结果上报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市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项行动工作并对2007年环保专项工作任务分解。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重点行业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8月、9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 总结考核阶段(11月)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进行认真考核,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各地要将考核结果和《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市专项行动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和复核。
  专项行动办公室电话:63481044传真:63484547
  专项行动办公室网址:lyzxb20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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