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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 2007-05-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根据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转发中央七部委<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纪发〔200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的部门和单位
  1.市、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
  2.乡(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
  本次清理不包括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二)清理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培训中心新建、翻扩建(扩建和增加面积的翻建)、迁建、购置项目。
  1.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
  2.所有在建项目(不论何时开工建设的)。
  3.已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清理内容
  1.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建设程序。已完工和在建项目重点检查是否符合中办发〔2007〕3号文件的规定,已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还要检查是否符合中办发11号文件的规定。
  2.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规模、装修及设备标准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各项规定。重点检查建筑面积、装修以及设备装置是否超标问题。
  3.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挪用政府专项资金、集资、借(贷)款、拉赞助、垫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4.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土地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占用耕地、超标准占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等问题。
  5.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按《招标投标》组织招投标,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是否存在商业经营和出租现象。
  7.检查2005年1月1日以来各地各部门是否存在违规新建、扩建培训中心(包括党政机关所属的具有住宿、餐饮、会议等接待能力的设施和场所)问题。
  二、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分自查、抽查和汇总上报三步进行。
  (一)自查阶段。5月29日~6月5日,所有党政机关必须认真填写“自查基本情况表”。县区直机关填写的表格由县区有关部门按“初审汇总表”要求签署意见后,由县区政府汇总审核后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5日前报送市纪检监察、发展改革部门。市直单位的“自查基本情况表”,由市纪检监察、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汇总审核。
  自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在上报自查报告和“初审汇总表”的同时,将清理工作数据软盘一并上报。
  (二)抽查阶段。6月6日~10日,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各县区、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复核和联合审查,并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汇总上报。6月11日~6月14日,市纪检监察、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共同形成清理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和省审计厅。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统海为组长,市纪委副书记刘志华、市发改委主任梁琦为副组长,市纪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委、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日常工作。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中纪委〔2007〕5号文件明确的清理范围、清理内容、清理重点、清理依据和清理标准组织清理。
  各单位呈报的“自查基本情况表”,均应由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初审汇总表”和自查报告,应由清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职责分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主管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审批等建设管理程序,以及建设标准和规模等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现有办公楼是否有经营出租等使用情况;国土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土地审批和利用情况;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况;审计部门结合自身审计任务,对本次清理范围内的办公楼项目进行重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组织清理工作或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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