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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 2007-05-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集体林育林基金是国家支持林业生态建设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近年来,随着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我市集体林采伐数量越来越多,应征收的育林基金数额较大,林业生态建设逐步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是,由于个别地方在集体林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如为增加利润变相少提或少征、漏提或漏征、违反规定乱支乱用、甚至用其平衡财政预算,使育林基金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条第四款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村林业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的批复》(吉政函〔1990〕2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国家“以林养林”的政策,充分发挥集体林育林基金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育林基金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集体林育林基金收缴力度。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木材出厂销售收入(自用材按成本价)15%征收育林基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少征。
  二、加强集体林育林基金的管理。集体林育林基金由县(市)、区林业部门征收,并缴入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把集体林育林基金挪作它用。
  三、正确使用集体林育林基金。集体林育林基金的70%作为林业建设费用,可用于支付采伐迹地的更新、集体造林、育林、护林、合作造林、封山育林、林木抚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设施、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费用,其中用于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支出不少于集体林育林基金的5%。集体林育林基金的30%作为林业管理费用,可用于林业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林业宣传教育及森林资源调查等支出。各县(市)、区在育林基金的使用上,要对缴纳集体林育林基金多的乡(镇)、村给予倾斜。
  四、切实加强集体林育林基金的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集体林育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工作日程,每年听取一次集体林育林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确保育林基金取之于林用之于林,市政府把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市林业、审计部门每年要对集体林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使用集体林育林基金的县(市)、区要通报批评,同时建议省里核减造林资金及林木采伐指标。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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