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日报社统一在总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2 生效日期: 2007-05-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7]22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市《关于广州日报社统一在总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7〕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广州日报社以总机构的名义在省内各地开立存款帐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订报方收取报款,报款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帐户,由总机构直接向订报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况,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在总部(广州市)申报缴纳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