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稳定猪肉等主要食品价格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 2007-08-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7]143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今年以来,受全国生猪市场行情影响,我省生猪和猪肉价格上涨较快,涨幅偏大。由于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稳定猪肉等主要食品价格,对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发改办〔2007〕1882号)等文件要求和8月8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猪肉等主要食品价格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市场猪肉、粮油等主要食品价格监管和监测力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全省21个市、州物价局立即启动生猪(肉)、粮油等12个主要食品价格和市场异常情况每日报告制度。加强生猪生产、屠宰及猪肉销售情况调查,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密切关注市场粮价走势,粮食主产县要做好小麦、稻谷收购价日报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和市场巡查,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特别是粮油、猪肉出现价格大起大落、集中购买、脱销断档等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局,重大情况要专题报告,各地价格监测预警值班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不得出现漏报、瞒报。要加强粮油、肉禽蛋奶及饲料生产、供应、批发等环节价格的调查和动态分析工作,了解供应、销售数量和商品库存情况,准确把握价格变动趋势,分析食品价格上涨对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加大对生猪等农产品收购、检疫、屠宰、运输和销售等环节收费检查的力度,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统一规范全省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动物防疫费、动物产品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排污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涉及生猪各环节的骟割服务费、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费、消毒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规范,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取消在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收取的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生产技术改进费、产地出境检疫费、产地出境消毒费、重大疫病防治劳务费等收费项目,停止对农民在生猪(活猪)交易市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实行生猪收费全面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征收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收费性质、投诉电话等,收费单位不按公示内容收费的,农民或生猪饲养、屠宰等其他经营者有权拒绝缴纳。要集中清理针对重要农产品的各种收费,规范政府机关、市场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和公路收费站点的收费行为,对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不执行绿色通道收费减免政策等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查处。
  三、加大市场粮油、猪肉等主要食品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合谋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造谣惑众等破坏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立即组织开展食品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串通定价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纪要、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造谣惑众,造成不明真相群众排队抢购,并导致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经营者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加强市场巡查,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举报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四、做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及时掌握生猪生产成本情况,为价格决策提供依据。
  全省11个市(州)要继续做好121户农调户生猪临时调查任务,稳定调查样本,及时掌握生猪饲养成本、存栏、补栏数量和存栏结构变化,每月3日报送上一月情况资料,并附文字分析说明。加强生猪饲料费、仔猪购进成本以及影响生猪生产的水、电、煤和燃料动力费等指标的调查。要全面了解生猪的税费、保险费、防疫费、死亡损失费等支出和变化情况。对政府补贴生猪生产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及时反映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情况,保护养猪农户的切身利益和养猪积极性。
  五、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平抑粮油、猪肉等主要食品价格的积极作用,做好市场供应工作,稳定市场价格。
  我省已建立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市(州)县(区)应根据粮油、生猪等主要食品供应和价格上涨情况,及时动用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增加粮油、肉禽蛋奶和蔬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量和储备量,切实增加市场供应。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众排队集中购买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确保不脱销不断档,并及时向社会说明情况,消除恐慌心理,安定人心。要认真研究分析食品等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生活的影响程度,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调整社会保障标准和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方式,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猪肉等主要副食品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六、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地物价部门对价格热点问题、突发事件要及时准确地说明情况、发布信息、表明态度,正确分析价格波动的原因。配合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在扶持生产发展、改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价格波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对市场上出现的异常波动和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要立即调查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防止不当炒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07年8月13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