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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8 生效日期: 2007-07-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7]1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税局、福州海关、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福建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支持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建立福建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召集单位,省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工商局、地税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福州海关、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上市办”)承担。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在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协调解决我省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须由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企业在改制上市或上市公司发展中遇到需要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帮助解决的问题,可提交给联席会议研究;  
  (二)相关职能部门对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申请,认为存在障碍,需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的;  
  (三)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提出企业改制上市或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需提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  
  (四)承担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需协商、协调解决的事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副主任、省上市办主任主持;
  (二)根据联席会议协调的事项,可以请全体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也可以请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出席会议,确有需要时,还可邀请非成员单位、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有关领导出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协调或审议的事项,一般由出席会议的有关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形成解决方案。对部分确实无法协商一致的事项,提交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联席会议协商一致的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尽快组织落实;对部分虽然在联席会议上未达成一致,但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已作决定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按领导小组的决定尽快做好落实工作;  
  (五)省上市办负责跟踪、督促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和省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的落实,并把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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