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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本市商场超市室内空调温度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7 生效日期: 2007-06-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商秩字[2007]17号

各区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协会、商业零售企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为严格控制本市商场超市室内空调温度,推进节能工作落实,特通告如下:
  一、建立节能机制,强化节能管理。各商场超市要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管理制度,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大节能改造投入,优化用能设备配置,对老化设备系统进行改造。加强耗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率,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二、推广节能技术,增加节能投入。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在商场超市推广使用绿色照明、节能灯具、空调通风系统智能控制、变频调速等节能技术与产品。对改造有困难的单位建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能源改造工作。
  三、严格温控标准,完善节能监测。严格控制商场超市主要区域室内温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完善能源计量统计制度,逐步实现能源分类计量。通过计量检测,对耗能大户进行重点监察。
  四、树立节能意识,加大节能宣传。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商场超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的节能意识,崇尚节约的价值观和“节约也是发展”的观念,形成弘扬节能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节能监察,开展节能执法。加快节能与能源利用标准体系建设。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将坚持日常节能监测检查,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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