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商秩字[2007]17号
各区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协会、商业零售企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为严格控制本市商场超市室内空调温度,推进节能工作落实,特通告如下:
一、建立节能机制,强化节能管理。各商场超市要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管理制度,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大节能改造投入,优化用能设备配置,对老化设备系统进行改造。加强耗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率,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二、推广节能技术,增加节能投入。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在商场超市推广使用绿色照明、节能灯具、空调通风系统智能控制、变频调速等节能技术与产品。对改造有困难的单位建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能源改造工作。
三、严格温控标准,完善节能监测。严格控制商场超市主要区域室内温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完善能源计量统计制度,逐步实现能源分类计量。通过计量检测,对耗能大户进行重点监察。
四、树立节能意识,加大节能宣传。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商场超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的节能意识,崇尚节约的价值观和“节约也是发展”的观念,形成弘扬节能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节能监察,开展节能执法。加快节能与能源利用标准体系建设。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将坚持日常节能监测检查,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