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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要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审查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文号: 渝规发[2007]88号

各处室、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现将《重要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审查办法》更换文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渝规发〔2005〕148号文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重要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审查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都市区内,由市规划局实施规划管理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除一般审批程序外,由市规划局对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进行专项审批:
  (一)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和城市制高点的建筑;
  (二)超高层建筑;
  (三)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及大型公共建筑;
  (四)迎宾大道(210国道机场~红旗河沟)两侧的建筑;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需要对建筑外立面设计进行专项审查的建筑。
  (六)上级领导指定或市局建管业务办公会确定的需要对建筑外立面设计进行专项审查的建筑。
  二、审查方式、方法
  由市局建管业务办公会对重要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与否、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审查或召集市规委会专家进行咨询的决定。由市局分管局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专题审查会,视情况邀请3~7名左右专家参与。
  三、审查结果的办理
  在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由规划分局根据会议纪要或批复函复申请人。
  四、报审图文要求
  由申请人向建设项目所在区规划分局报送如下图文资料:
  (一)图纸(含电子文件光盘2张):
  1、区位关系图、建筑总平面图;
  2、标明尺寸、用材、色彩的建筑各主要彩色立面图及彩色透视效果图;
  3、与建筑外立面设计相关的主要平、立、剖面设计图;
  4、景观分析图,包括重要视点或具代表性视点的实景效果图;
  5、报审施工图或拟调整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应提供已批建筑设计方案文本资料。
  (二)文件
  1、报请审批建筑外立面设计的申请书;
  2、设计说明书、有关批文、会议纪要等。
  (三)其它
  1、主要外墙装饰材料样品;
  2、现状周边环境照片等资料。
  五、对方案组织工作的要求
  为提高方案审批效率,重要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由具有较高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和有较高水平的建筑师承担规划设计工作,并报送多个不同风格、思路和效果的方案供比选。
  六、其它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对分局管理范围内的重要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进行审查。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同时废止《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重要建筑外部装饰及环境设计审批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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