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08 生效日期: 2007-05-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外[2007]5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附: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松下电子部品(保税区)有限公司能否享受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25号)收悉。现就所涉及的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问题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此项政策适用时是针对企业的全部所得,既包括企业的自产产品销售所得,也包括其外购产品的销售所得,为准确、合理地落实此项政策,所称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和当年产品产值的口径应一致,且均包括销售外购产品的产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