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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08 生效日期: 2007-05-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流[2007]2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由于垃圾处置涉及各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均不一致,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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