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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陕价经发[2007]6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汽车客运站进行了改(扩)建和新建,改善了公路客运站的服务设施,提高了服务水平,为旅客提供了安全、舒适候车环境。为建立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维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站的合法权益,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改革我省公路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省汽车客运站站务费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级物价、交通部门负责管理一级(及其以上)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二级及其以下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制定的管理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制定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的原则。有利于客运站设施的改善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兼顾客运站合理利益和旅客的承受能力,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拉开不同客运站之间的质量差价,鼓励企业更新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三、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
  一级客运站:一类收费标准为1.50元/人次;
        二类收费标准为1.00元/人次;
        三类收费标准为0.50元/人次。
  二级客运站:一类收费标准为0.50元/人次;
        二类收费标准为0.30元/人次;
        三类收费标准为0.20元/人次。
  一、二级各类客运站售票金额在10元(不含10元)以下,旅客站务费统一按0.20元/票收取。
  三级、四级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不得超过0.20元/票。
  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由省级和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四、客运站等级及收费类别的确定。客运站等级统一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客运站等级标准,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类别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此文件规定标准类别执行。各地要按照以上规定,对具备条件的汽车客运站要及时审批,成熟一个审批一个。
  五、进一步规范旅客站务收费行为。对未独立核算的汽车客运站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收取的旅客站务费不能直接用于改善客运站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的,一律不得调整或收取旅客站务费;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汽车客运站不得批准收取旅客站务费。旅客在客运站内上车购票或站内购票站外上车、客运站内无旅客候车室、无站内停车场、无休息坐席、无微机售票等设施的一律不得收取站务费。旅客站务费要单独收取,不得计入旅客票价内,要将站务费与客票价格一票分项单列。在重新核定旅客站务费标准的同时,明确取消向旅客收取的空调费等其他收费项目。
  六、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交通运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依法处理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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