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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委关于甘肃省实施县际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7 生效日期: 2003-04-17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关于《甘肃省实施县际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甘肃省实施县际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县际间连接公路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将筹集专项资金,以定额补助的方式,安排西部地区县际公路建设项目。这对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合理的路网结构,促进县际间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由于我省县际公路建设任务重、时间紧,为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现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县际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完成所建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切实为县际公路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的原则是“依法测算补偿标准,省上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市县政府自行解决”。具体补助标准为:水地、林果地2000元/亩;旱地1000元/亩。房屋拆迁砖木结构1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70元/平方米。荒山荒坡无偿征用。免征耕地占用税。电力、通信、水利等设施均按恢复原来功能所需最低成本价给予补偿。 
  三、不属“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公路整治和铺油工程等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用、树木砍伐、房屋拆迁,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均由所属市、县负责征迁,其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电力、通信、水利、管道等设施及林业均由相关部门自行解决。 
  四、工程沿线具、市、区无偿为公路建设提供料场、取土等临时用地。免征水资源费、河道采砂费、植被保护费及水土资源流失补偿费等费用。工程完工后,在恢复原貌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复垦,保护植被,防止新的水土流失。 
  五、项目所在市(地、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用,并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省上可对建设项目所经路线进行调整或取消该项目。 
  六、以上优惠政策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省计委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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