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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3 生效日期: 2007-04-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政发[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农民健康水平。
  2、目标任务。从2006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设和设备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建立起以县为中心、乡为枢纽、村为基础,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覆盖,并不断提高参合率。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85%以上,让农民有地方看病、方便看病、看得起病,努力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一般大病不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地方病等疫情在县级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的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管理
  3、健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中心。县区财政对县区综合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基本建设、基本设备购置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全额承担,对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给予定向补助,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妇幼保健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由县区财政全额预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突出加强面向基层农村的服务功能,在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4、完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统一由政府举办,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合理布局,确保每个乡镇都有1所卫生院。同时要加强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充实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人员,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人员每乡镇最少各配1名,人口超过万人的乡镇各配2名。要适度控制卫生院的规模,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县区政府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力等途径,全额落实卫生院人员工资。对编制内职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单位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公共卫生等业务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逐步增加,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保证各项医疗业务工作正常运转。不断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推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和分配激励机制。
  5、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常见病诊治等工作。业务半径超过3公里的,可以实行“一室两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多村一室或联村设室。村卫生室可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举办,也可由村集体或乡镇卫生院设点办。要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要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工作制度、标识牌匾、门诊日志、处方、收费票据及各种登记、卡册,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
  三、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6、完成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按照“争取投资、分级负担、市、县配套”的原则,“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县级医疗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和改造任务。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除中、省资金外,市县给163所乡镇卫生院平均各安排8万元配套资金,吴起、志丹、安塞三县由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70%;子长、宝塔、甘泉三县区由市、县区各承担50%;延长、延川、富县、洛川、黄陵五县由市财政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宜川、黄龙两县由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市上承担的配套资金由市卫生局和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分06、07、08三年列入财政预算实施。对剩余9所国债项目未覆盖的乡镇卫生院,市财政也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建设用地及前期费用由县区政府解决。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
  7、完成乡镇卫生院职工宿舍建设。按照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人均20平方米标准解决乡镇卫生院职工住宿问题,市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分07、08两年列入财政预算实施,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8、完善乡、村两级卫生机构设备装备。按照功能实用、填平补齐的原则,从2006年起,省财政按每个中心卫生院平均25万元、一般卫生院10万元的标准资助乡镇卫生院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乡镇卫生院设备更新和维护经费。县区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设备更新和维护。力争到2008年末,全市所有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基本达到国家要求。按照每个村卫生室3000元标准,3年内基本完成卫生室设备装备。除省财政每村1000元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同步推进。
  四、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
  9、充实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延安市“十一五”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通过奖励、助学贷款偿还等措施,每年招聘、选派一批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全面落实卫生人员到基层工作以及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优惠政策和激励办法,引导和鼓励城市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
  10、实行村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按照“每村一室、每室一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劳务补助。乡医补助除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元外,由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元,各县区可根据财力状况确定补助标准。
  11、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加强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岗位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原则上对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每年由市级组织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县区每年要对乡村医生进行2轮次培训。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力争“十一五”末,每个乡镇卫生院有一名医学本科毕业生,乡村医生达到助理执业医师资格。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乡、村卫生人员业务培训。各县区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经费。
  12、建立城市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继续坚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制度。严格执行县级医疗单位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市级医疗单位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
  五、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13、落实政府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传染病、地方病,提高处理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以乡为单位计划免疫“七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有效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大力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改厕工作要同农户沼气建设相结合。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县城、村镇活动。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六、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监督管理
  14、加强农村卫生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食品卫生、公共卫生许可等方面的准入审批和监管。按照权责统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大力开展农村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综合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15、加强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不断完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县区政府对乡、村医疗机构用药可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配送。药监部门要加大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和使用假劣一次性医疗用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6、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运行机制,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和科学管理模式。推行和完善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不断提高单病种补助所占的比例。简化住院程序,完善报销直通车制度。加强管理机构建设,提高管理能力。民政部门要落实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确保五保户、特困户都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按规定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设立扶贫病房,扶贫病房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总病床的10%,对五保户、特困户住院患者的住院费、检查费减免20%,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问题。市、县区财政应对减免部分予以补助。
  八、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17、政府对农村卫生负总责。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大力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保护农民健康就是保护农村生产力,减少农民医疗支出就是扩大农村再生产。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对于维护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重要意义。为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延安市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根据事权划分,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规划,强化措施,保证经费,认真抓好落实。卫生、计划、财政、民政、人事、药监、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和协调,全面落实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中的责任。市、县区政府每年要对农村卫生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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