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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4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7]43号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省局对《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修订《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
  一、欠费定义
  欠费,指缴费人(单位、个体户、个人)超过规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
  1、缴费人办理缴费申报后,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2、地税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实施各类检查(稽核),已查定缴费人应补缴的费款,但缴费人未在检查(稽核)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期限内缴纳的应补缴费款;
  3、缴费人其它情形下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二、欠费的分类
  (一)按照欠费人的还欠能力,分为无缴费能力(死欠)、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种。具体标准为:
  1、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亦称死欠,指因破产、消亡、失踪或完全丧失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依法破产关闭、已责令关闭、已自行解散关闭,并已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并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
  2、有部分缴费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并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2)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续,但其主要资产已分离出去,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经营困难的;
  (3)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
  (4)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标准,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欠费人。
  3、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正常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人。
  (二)按照欠费时间划分,可分为本年新欠和历年陈欠:
  1、本年新欠,指当年发生的欠费;
  2、历年陈欠,指历年结转的欠费。
  三、欠费的管理
  (一)建立欠费人档案。主管地税机关对欠费人应建立专门的档案,档案包括欠费人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税务登记证号、电脑编码、社保编码、开户银行及帐号、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欠费类型以及各类型各费种欠费数额、欠费总额、欠费所属时间、清欠费额等。欠费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做好补充、修改、转移等维护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欠费类型,分门别类制定管理措施,并实行动态管理。
  1、对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应作死欠确认(附表二),确认时应附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另类管理,但不能放弃对其追缴的权利,并应注意收集欠费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信息,在欠费人有还欠能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转为相应类型欠费人的管理;设区市地税局应定期不定期对死欠备案进行抽查复核,对不实的应予以纠正,必要时予以通报。
  2、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重点监控,动态掌握缴费人的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其历年陈欠,应当分析欠费原因,制定清欠计划并跟踪落实,同时防止本年新欠。当欠费人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并努力清回历年陈欠;当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并符合无缴费能力条件的,转为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
  3、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纳入正常征管范围,并及时清理历年陈欠,杜绝新欠。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欠费人,要依照有关法规强制执行。
  (三)加强欠费审核。一个缴费年度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本年新欠及时转为历年陈欠,列入历年陈欠管理。
  欠费人变成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时,应当及时收集企业关闭、清算的文件或公告或稽查部门对失踪、无法联系的欠费人稽查材料及欠费所属期的缴费申报表、查补费款处理决定书、欠费数额等,将其转为死欠,并列入死欠管理。
  (四)重点欠费监控。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分析欠费人的欠费特点、欠费总量、欠费结构、行业分布及清欠难度,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欠费人名单,将其纳入重点监控数据库,加强日常监管和动态跟踪监控,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清缴。各市(县、区)局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重点欠费人名单,对欠费人各费种历年陈欠(不含死欠)和本年新欠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各设区市局应报省局备案;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报设区市局备案的数额由设区市局确定。
  四、加强部门配合,建立清欠考核责任制。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与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银行、新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协商强化清欠的措施,适时通报恶意欠费、重点欠费情形,切实加大清缴陈欠、防止新欠的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收集掌握欠费人生产经营、资金回笼、资产出售和改组改制以及税收状况动态等信息,加强对欠费人财务、会计的控管,促进欠费清缴入库。
  (三)明确清欠职责,实行清欠考核责任制。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不同的欠费种类,确定相应的考核标准,重点做好各费种的当年新欠与当年应征费额、当年清回的历年陈欠与历年陈欠总额等比例指标的考评工作。已确认的死欠可不列入考核。
  (四)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于半年、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统计表及文字材料报送省局。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007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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