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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4 生效日期: 2007-04-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今年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评议考核范围?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所属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各部门依法设定的派出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四)市政府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原则上由管理该组织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政府直接对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进行评议考核的,考核结果同时记入该政府工
作部门评议考核成绩。被评议考核单位名单附后。?
  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评议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是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情况;
  (十)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内容。?
  具体考评内容详见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考评表、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考评表、对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考评表。区、县(市)政府统一执行市政府设定的通用目标,通用目标分值为100分。结合年度工作重点,设10分加分,考评满分为110分。市直部门除执行市政府设定的通用目标外,还应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设定的专用考评目标。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的分值各占目标总分的50%,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在通用考核目标中设5分加分,通用目标考评满分为55分。?
  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除执行市政府设定的通用目标外,还应当执行主管部门设定的专用目标,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的分值各占目标总分的50%,通用目标考评分值为50分。?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方式?
  20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以平时监督检查为主,具体方式如下:?
  (一)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三)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明察暗访、专题调查,新闻报道跟踪调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五)采取召开座谈会、在行政机关网站设立征求意见专栏、问卷调查、测评、互评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机关测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状况和人民满意度进行调查;?
  (七)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和人民法院、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八)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建立被评议考核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档案,将平时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年终按照评议考核档案记载的内容对被评议考核单位作出评价。?
  四、奖惩办法?
  经过评议考核,将对各被评议考核单位按以下方法作出评价:一是市直各部门所得分数折合成市委、市政府工作责任目标确定的分值,纳入总成绩兑现奖惩;各区、县(市)政府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对区、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责任目标考核成绩,兑现奖惩;二是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第 十八 、 十九 条的规定作出通报,对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表现突出、作出优异成绩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给予奖励。被评为不达标的单位,一年内不授予其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自动辞职。??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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