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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发布部门: 中共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党办发[2007]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及全国和全区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坚决刹住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不良风气,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自治区“三化”进程的加快、撤盟设市的推进和机关迁移,从旗县、盟市到自治区直属部门,建设了一批新的办公场所,改变了我区基础设施历史欠账较多的状况。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也存在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现象。有的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有的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对这些问题,各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坚决予以制止。
  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自治区厅局级单位和盟市、旗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盟市、旗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市行署或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市行署或人民政府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要求,由投资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建设部门在批准施工图设计时,要征求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原有办公楼能够利用的,应以改扩建为主;确需拆除旧楼新建的,应由审批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鉴定结果;确需易地新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自治区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盟市、厅局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旗县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凡超出规定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主要由原有办公用房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解决,但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缺口资金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投资主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今年上半年,自治区要组成检查组,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要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中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2007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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