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7]10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公布追风透骨片等189种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优质优价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备注栏标注“*”的为代表品,标注“△”的为临时价格,序号栏标注“#”的为我省增补规格。附表中的药品价格及生产企业与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九味羌活颗粒等279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68号)中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二、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散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三、附表未列的规格,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审批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四、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45元。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以及优质优价品种和独家生产品种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要及时向我局报告,由我局统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及时调整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4月16日起执行。过去制定公布的上述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200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