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民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有关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