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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春季防火工作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4 生效日期: 2007-04-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来政办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消防重点单位:
  为切实加强春季防火工作,稳定春季火灾形势,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召开春季防火工作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4月3日至2007年4月30日,结合春季防火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结合春季防火工作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消除火灾隐患,增强全市防控火灾能力,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减少致灾因素,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来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三、检查范围
  1、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寄宿制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大型建筑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2、俱乐部、夜总会、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3、礼堂、大型展览场馆、摄影棚、演播室、博物馆、图书馆、游乐和旅游设施、老干部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4、重要旅游景点、节庆活动场所;
  5、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及大型物资仓库;
  6、小宾馆、小旅社、小作坊、小理发厅、小裁剪铺、小加工厂、小汽修厂等“七小”场所以及老旧式住宅区、棚户区等易发生火灾场所。
  四、重点检查和整治的内容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消除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并依法进行处罚。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五、工作要求
  (一)工作责任到位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春季防火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部署,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制,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网络格局。
  (二)隐患整改措施到位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各公安派出所在此次春季防火工作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消防法法规,依法办事。发现火灾隐患必须下达相应的法律文书,该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认真履行法律程序,该停的停、该封的封,绝不能手软。特别是对易燃易爆单位、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部位,要通过检查,监督各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管理机制。
  (三)宣传教育到位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对春季防火进行跟踪报道,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春季防火氛围。要通过开放社区消防站、布置消防宣传专栏等方式,宣传安全用油、用气、用火、用电以及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增强全民消防意识。
  (四)责任追究到位
  对于春季防火期间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依法严惩火灾肇事者。对在消防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关部门要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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