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7]44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有关规定和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决定对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3月抄见电量起,对全省各地方电力公司(即省电力公司直属供电局以外的所有电力公司)供区内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为在现行城市居民生活电价上价外顺加每千瓦时0.35分。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通知精神,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再召开听证会。
三、地方电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仍由省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向各地方电力公司征收后,解缴到省财政专户。
四、各市、州物价局要按省政府及省物价局有关规定,督促各地方电力公司按时足额上交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瞒报少交和拖延上交时间的,要严肃查处。
200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