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劳社发[2007]27号
各区、县(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及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人事部门联系,认真做好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待遇工作。要以当地机关单位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执行时间为依据进行调整。
二、在哈尔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需申报审批,由市社保局直接于数据库中调整。
三、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人员增加的标准和补发的数额认真审核后,需填报《哈尔滨市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名册,按省要求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准发放。
特此通知。
2007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