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卫法监[2007]302号
各区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属各医疗单位,市中心血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7〕27号)和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卫监督发〔2007〕178号)以及卫生厅、公安厅、监察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149号)精神,市卫生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厦门市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该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整治力度,抓紧推进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各方面工作。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8月15日前将本辖区实施方案上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局法监处)。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监察局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