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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6 生效日期: 2007-02-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7]2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舟山市电力公司
  为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现就规范我省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界定
  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是指从事电力配售业务的供电企业向用电客户提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全省各级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及其服务内容如下所列,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一)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能表新装或改装费
  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能表新装或改装包括单相峰谷表和三相峰谷表的新装或改装,收费标准按新装或改装后的表型确定,表及表前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除此之外的所有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电能表的新装或改装一律不得收费。
  已安装单相或三相峰谷表的用户申请使用峰谷分时电价功能,不另行收费。
  (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
  电能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安装在居民用户的入户侧。表后入户器材的安装可由用户自行选择安装单位。
  表后入户器材(即计量装置到用户墙入口的部分)安装费包括熔断器或断路开关、漏电保护器、导线、PVC套管、夹钉等器材费用和人工费用。
  不满1千伏供电的单相两线非居民用户表后入户器材的新装或改装费用可参照执行。
  (三)用电变更申请手续费
  用电变更申请手续费是指非居民用电客户按《供电营业规则》第 二十二 条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请变更用电时交纳的费用。居民用户申请变更用电不收手续费。
  (四)供电方案更改费
  供电方案更改费是指外部供电工程的新装、增容用电供电方案经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后,用电客户因自身原因,对同一用电地址用电要求发生变更,要求供电企业对已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更改时,由用电客户向供电企业交纳的费用。因方案更改而发生的外部工程的人工、材料费用由用电客户承担。
  (五)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
  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是指供电企业接到用电客户的新(扩)建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经检验为不合格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用电客户进行改正,改正后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自第二次检验起,每次检验前由用电客户交纳的检验费用。第一次检验不得收费。
  (六)复电费
  复电费是指用电客户因欠电费、违约、窃电等原因被供电企业按规定中止供电,中止供电原因消除后,用电客户要求恢复供电,在复电前向供电部门交纳的费用。对居民用户不收取复电费。
  (七)申请验表费
  申请验表费是指用电客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电能计量装置不准确,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时交纳的费用。检验后,如果计量装置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企业应将所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用电客户。
  (八)购电CPU智能IC卡补卡费
  用电客户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购电CPU智能IC卡,供电企业可向用户收取补卡费用。
  (九)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
  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是指用电客户占用供电企业建设的电缆管道(沟),敷设自有产权的电力电缆,向供电部门支付的一次性使用费用。
  三、供电企业除上述收费项目外确需增设新的收费项目,须报经市级价格部门同意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四、电力安装工程企业提供本通知所列的服务,其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各地收取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仍按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快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通知》(浙经贸电力〔2005〕l3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试行,各地以前自行审批的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20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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