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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广告乱贴”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南工商字[2007]16号

为贯彻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南府字[2006]7号)的要求,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塑造洁、齐、美的城市形象,决定对我市“广告乱贴”行为进行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标准
  (一)广告内容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或者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广告内容不得利用国家领导人形象作店堂广告;
  (二)不得使用不规范语言文字做店铺招牌广告;
  (三)不得在主、次干道、市场内等建筑物的墙体、柱体上乱张贴、乱悬挂各类广告;
  (四)不得利用沿街店铺的墙体、柱体、橱窗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五)不得利用店铺的玻璃门、窗内外张贴各类广告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种商业性质的悬挂物、张贴物;
  (六)不得利用住宅楼体、门窗玻璃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二、整治范围
  南宁市各城区(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所发布的各类户外广告。
  三、罚则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经营户和单位应对所发布的广告进行自行清理;对不符合本《通告》整治标准的应当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二)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造成违法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三)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或者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等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指使、雇佣(请)他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通告》行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通告。 
20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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