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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农业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农村“六员”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8 生效日期: 2007-01-18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7]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司法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等六个部门分别制定了关于农村农(渔)技员、计生员、人民调解员、文化宣传员、卫生员和畜牧兽医员(以下简称“六员”)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上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农村“六员”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建设农村“六员”队伍,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创新,是对农民服务的有效载体。农村“六员”队伍建设为我省农村培育一支最贴近“三农”的稳定有效的服务队伍,形成服务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村级综合服务体系,对于加快我省农业科技推广和创新,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和农民素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要切实抓好农村“六员”选聘、管理工作。农(渔)技员、文化宣传员、卫生员、畜牧兽医员均分别按每个建制村1人的标准聘用,其日常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我省农村计生员制度已经建立,对计生员的日常管理原则上按现行办法执行。建制村均已有依法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若干名人民调解员,不再增配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六员”管理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六员”的选聘、培训、上岗工作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
  三、财政对“六员”给予生活补贴。其平均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村委会干部平均补贴标准的80%,各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视其工作量确定。人民调解员的补贴按每村1名的数额拨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支配使用。“六员”的补贴经费主要由市县财政负责承担,省财政结合各市县财政状况,对财政收支困难市县给予一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重视“六员”工作,在每年的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好“六员”补贴经费,确保“六员”经费不留缺口。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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