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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6 生效日期: 2007-01-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为旅行社招揽游客、提供咨询宣传等的经营网点。

    第三条 旅行社门市部为旅行社内设机构,旅行社对所属门市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应采取规范的表述。门市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全称)加设立地址,再冠以“门市部”组成。
第二章 门市部的设立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向拟设门市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门市部登记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取得门市部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设立门市部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门市部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三)门市部负责人任职资格证书和任命书。
第三章 门市部的管理


    第七条 门市部应当将《门市部登记证》、工商执照悬挂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 旅行社不得以挂靠、承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设立门市部,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第九条 旅行社必须对门市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揽、统一接待”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旅行社门市部开展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以旅行社名义与游客签定旅游合同,出具盖有旅行社财务印章的相关票据。
  (二)与设立社实现计算机联网。
  (三)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业务。
  (二)使用非设立社的旅游合同和税务发票及收据。
  (三)自行发布旅游广告或自制宣传资料。
  (四)自行与旅游供应商或其他旅行社签订业务合同。
  (五)以门市部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六)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旅行社门市部接受所在区县(自治县)旅游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管。门市部的经营情况纳入旅行社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门市部负责人及经营场地,增加和撤销所设门市部,均应到门市部所在的区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旅行社门市部有下列行为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等法规文件对旅行社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
  1。旅行社门市部超出旅行社经营范围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
  2。旅行社以设立门市部的名义,通过承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的;
  3。旅行社门市部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4。旅行社门市部违法经营活动的。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的,或清理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印发的《重庆市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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