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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渔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6 生效日期: 2007-01-1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梧政发[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渔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梧州市渔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梧政发〔2006〕39号)精神,梧州市水产畜牧局更名为梧州市渔牧兽医局。市渔牧兽医局是主管全市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作和兽医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现将市渔牧兽医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贯彻落实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划。
  2.拟定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应急预案以及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划、计划。
  3.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4.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及动物病源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科技工作。
  (二)强化的职责
  1.促进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渔业、畜牧业、动物防疫、兽药、动物产品安全工作的法律规定。
  2.加强兽医工作。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的防疫工作;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加强兽药残留监控等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加强民间执业兽医人员和民间执业兽医机构的监管。
  3.加强动物产品安全和行业标准化管理。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加强养殖场地、养殖环境、养殖投入品的监管;加强渔牧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
  4.加强行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促进渔业和畜牧业产业化的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引导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建设,促进本行业科研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一体化进程。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渔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渔业、畜牧业、兽医行业和饲料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行业地方性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本行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管理工作。
  (二)拟订本行业经济发展规划;承担本行业的投资规划和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及监督实施;引导本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生产方式的转变、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三)组织指导渔业、畜牧业生产、监督饲料工业企业和兽药工业企业的生产。引导渔业、畜牧业、兽医业和饲料工业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培育和扶持优势产业;推广良种良法,促进行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拟订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协助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提出预警措施和建议;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兽药残留监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推广应用;执行官方兽医、民间执业兽医的资格认定标准、执业标准;负责各类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五)负责渔牧产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兽药、渔药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本行业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建设;收集、预测并发布本行业主要产品、产品安全、生产资料国内外市场供求和进出口贸易等经济信息。指导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工作,促进渔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体化;指导龙头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七)指导本行业科学技术工作,提出行业发展重大技术进步措施;承办本行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工作;负责本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和实施本行业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八)加强本行政区域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草地资源、畜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渔业、畜牧业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协调渔业纠纷。
  (九)维护本市范围内的渔业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依法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权。负责水产苗种、种畜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加强渔船、渔港安全管理,防范台风、火灾对渔民生命财产的损害;强化兽药生物制品、剧毒药品的管理。
  (十一)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及本行业社团组织为渔业、畜牧业、饮料工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渔牧兽医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人事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起草局综合性材料、重要报告和文件;承办局综合性会议、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保卫、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定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法规咨询;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管理局机关各项资金、资产;负责本行业有关统计工作,定期分析本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并提出对策;承办局党、群、工、青、妇、计生和机关后勤服务等综合性工作。
  (二)防疫检疫监督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拟订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的管理、监督、调查和预报预警;负责管理和指导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动物产品致病性微生物检测工作;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和认证;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的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监督、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督查工作;管理和指导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兽医与药政科
  负责拟订官方兽医、民间兽医的发展规划,负责拟订本行业行业规范、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负责各类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动物、兽医微生物菌毒种管理;负责兽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拟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官方兽医、民间兽医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和管理;指导兽医、兽药行业社团专业技术工作和兽药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四)畜牧与饲料科(市饲料工业办公室)
  负责拟订畜牧(含蜂、蚕)业、草业和饲料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养殖方式转变,指导种畜禽产品产地认证工作;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牧草资源和饲料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组织畜牧业标准化和种畜禽、牧草、饲料标准和规范的推广实施工作,负责种畜禽质量监督;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地监督管理、资源保护和生态治理,草地建设、利用和保护;管理下属畜牧管理站业务工作;指导畜牧行业社团的专业技术工作;负责畜牧行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五)渔业管理科
  负责拟订渔业及其产品安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全民所有制水域、滩涂的管理;指导实施水域养殖容量调查和监控,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核;负责水产品产地认证,水产养殖原良种体系建设;指导实施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核发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负责本市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体系建设,指导水生动物病害防治、防疫检疫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管理下属渔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指导渔业社团专业技术工作;负责水产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渔牧兽医局核定编制17名(其中行政编制14名、全额事业编制2名、后勤事业编制1名)。单位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5正5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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