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考核评估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5 生效日期: 2007-01-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发布文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6〕27号)精神,加快构建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服务,为广大技能劳动者搭建继续学习、提高技能的平台,我们制订了《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考核评估细则》,现印发各地试行,请各市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职业院校和有关企业,并与他们共同做好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联系人:陈健生,联系电话:025-83276042,传真:025-83276090,E-mail:cjs@js.lss.gov.cn。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以培养适应"两个率先"需要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是从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职业院校)和企业培训中心中产生,具有一定的高技能人才研究开发能力,能够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正常开展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培训,可以承担全省相关职业(工种)的师资培训任务,社会诚信度高,培训成效显著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三条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考核评估并公布一次,每次不超过50个。
  第四条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最高管理层重视、支持示范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各项经费保障满足教学需要、供给及时到位。
  2、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培训特色鲜明,示范作用好;师资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激励机制健全;培训场所、实训设备先进、实训工位能够满足技师学员实训需要。
  3、具有相应的培训资质和良好的办学诚信度。能够在显著位置公示或以适当方式向学员明示培训资质、收费标准等诚信内容,学员满意率高,无实证投诉。
  4、具有优良的培训业绩。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每年开展短期培训并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苏南地区不少于250人,其它地区不少于200人;其它职业院校苏南地区不少于200人,苏中、苏北地区不少于150人;企业培训中心每年开展对内对外培训并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苏南地区不少于150人,其它地区不少于100人。能够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每年为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训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备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各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齐全、规范,执行严格;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置合理,技能操作重点突出,培训充分到位,教学质量稳定,经培训而参加技师鉴定的一次性通过率不低于70%。
  6、具有较强的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研究能力。职业院校每年能够完成2个职业(工种)的省级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研究报告,预测研究报告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并在省内同类项目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培训中心能够根据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订企业各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和队伍建设规划,并每年组织修订和实施。
  7、具备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能力。能够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或社会需求,组织开展技师培训课程的研发,每年至少要完成1个职业(工种)技师培训课程的整体开发,研发成果能涵盖国家职业标准且在省内同类项目中处于领先地位。
  8、具备严谨的学风和规范的管理秩序。注重培养学生(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注重养成学生(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班级管理、学生(员)管理、考核鉴定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齐全、完善,学生(员)在校园(培训机构)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申报考核程序
  省级高技能培养示范基地每年申报一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申报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候选单位)由各市劳动保障局推荐上报。
  1、候选单位于每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市劳动保障局报送《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和《XX年度新技师培训计划表》(附件3)。
  2、市劳动保障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汇总上报经审核盖章的《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和《XX年度新技师培训计划表》(附件2)。
  候选单位临时增加的培训计划,应在开班后二周内填写《XX年度新技师培训计划表》(附件3),并经所在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审核盖章后上报至省劳动保障厅。
  3、省劳动保障厅于每年4月底前公示当年候选单位名单和新技师培训计划,并进入跟踪考核程序。
  4、依据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候选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将取证人员花名册复印件(附件4)报至省劳动保障厅,作为业绩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无年度培训计划、新增培训计划或取证的职业(工种)与培训计划不相符的,不作为培训业绩。
  5、在跟踪考核的基础上,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江苏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细则》(附件5)组织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择优产生并于次年4月底前公布上年度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
  第六条 被评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由省给予一定的实训设备购置经费补助。连续三年被评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被评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单位,其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研究报告填补省内相关研究空白并用于指导全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或其研发的技师培训课程通过省级专家评审并用于相应职业(工种)技师实际培训的,由省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补助。
  被评为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单位所在企业,其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技能劳动者占在岗技能劳动者总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含),且符合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江苏省技能人才成长环境优等企业"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开始试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