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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2 生效日期: 2007-01-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本市传统产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传统产业能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的要求,特制定《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本市传统产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传统产业能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设计研发数字化、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在工业企业中的普及,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效率,创新商业模式。推广电子识别、商业智能、电子支付等手段在各类服务业态中的应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加快建立农业信息技术支撑体系。普及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市场流通和农产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完善针对农民生产、生活的信息服务,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四、企业在信息化改造中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五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五、企业在信息化改造中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六、鼓励传统产业企业的软件开发部门转向产业化发展,从原企业剥离出来,成为独立法人实体,为本行业的信息化改造提供服务。符合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经认定享受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符合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条件的,予以优先认证;承担本行业信息化改造重点项目的,由“市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七、鼓励传统产业企业与软件企业合作,重点开发嵌入式软件和大型行业应用软件。传统产业企业和本市软件企业合作开发的对本行业信息化改造有较大促进作用的软件项目,由“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八、鼓励制造业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合作,重点研发用于整机产品的关键芯片和核心芯片。制造业企业和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合作研发的对整机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芯片项目,由“市促进整机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业联动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九、鼓励企业制定信息化工作计划,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首席信息官(CIO)岗位。市国资委应将国有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及实施情况纳入其科教兴市工作考核范围;在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中业绩突出的首席信息官(CIO)及其带领的团队,由“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十、鼓励企业加强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的标准化工作。相关标准规范研制项目,由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十一、加强支撑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和资源。支持电信运营商、各类专业机构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制订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通用规范;鼓励以大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整合与协同,推进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十二、鼓励专业机构为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提供服务。软件评测、超级计算、数字认证、信息安全测评、硅知识产权交易、企业信息化推进等专业机构应强化对传统产业改造的服务功能;与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三、加强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的人才培训工作。市信息委、市人事局在组织实施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过程中,应指导社会培训结构增设有关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的课程,并给予适当资助。
  十四、市统计局、市信息委应将本市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实施情况的统计内容逐步纳入市信息化统计指标体系,并统一发布统计信息。
  十五、政府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加强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工作,制订与企业的接口规范,方便企业接入。
  十六、建立市企业信息化联席会议制度。经市政府同意,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事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统计局、市信息委等部门参加,负责本市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工作,组织制定本市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的规划和计划,推进相关政策落实和重大项目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委。
  十七、本意见由市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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