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岛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 2007-01-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管线管理单位:
  为加强岛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城市道路挖掘审批与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文明城市形象,提高道路完好水平,为市民营造良好的交通与市容环境。经研究,决定加强岛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规划管理工作。规划与市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全市道路管线规划工作,道路建设业主单位在进行道路设计工作前应同步做好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在道路建设(含改建扩建大修项目)过程中要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各管线工程同步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道路的挖掘。
  二、严格道路挖掘审批。建立道路挖掘计划的预申报制度,各管线管理单位在每年12月份报送下年度、每年5月份报送下半年较大的道路管线建设项目计划,其中区属道路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对年度计划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市属道路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对年度计划进行汇总,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全岛道路挖掘计划和施工时间。较大挖掘施工项目应按计划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暂缓批准。对于能结合施工的尽量交叉合并施工,以减少对城市道路的挖掘。
  三、适当集中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属思明、湖里区管理的道路经区市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市政园林局。岛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时间在5天以内,开挖长度在100米以下的项目由市市政园林局审批;施工时间在30天以内,或开挖长度在1000米以下,或横穿主干道、在交通繁忙及繁华路段施工的项目由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城管办联合会审;施工时间超过30天,或开挖长度在1000米以上,或对城市交通、市容市貌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期间,或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建成后五年内、大修后的道路三年内的申请项目,由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城管办联合会审后,报市政府审批。道路挖掘项目按以上程序报审批准后,道路的挖掘施工审批手续按道路分级管辖权限,市属道路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发,区属道路由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发。
  四、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市市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抓紧制定《全市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文明施工管理细则》,进一步提高道路与管线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行为。在道路挖掘施工前有关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四个明确:
  (一)明确公示制度。道路挖掘项目要通过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标志、发布公告、召开协调会等形式予以公示。项目业主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在现场规范设立公示牌,并经道路分级管辖的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施工公示牌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竣工日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施工企业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
  (二)明确文明施工的措施,施工企业应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确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人,按所报送施工组织方案落实管理责任。
  (四)明确审批机关的管理责任人,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均应明确管理责任人,建立内部问责制。
  五、加强审批后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岛道路挖掘施工现场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审批的时间、地点、范围施工,文明施工的组织落实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及时做好道路修复工作。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全市交通改善与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提高路面“见警率”,加强对道路挖掘施工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七、市、区市政管理部门与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市政道路进行巡查、监管,对违章挖掘、违反文明安全的施工行为以及不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且不纠正的管线单位依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