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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部分服务行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2 生效日期: 2007-09-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天津市部分服务行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天津市部分服务行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全市促进服务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在全市部分服务行业开展普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进一步摸清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规模、结构和效益等基础信息,为研究制定本市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推进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全面、科学、准确的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我市河东区、河西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三、普查内容和方式
  (一)普查内容。单位(个体户)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及经营状况等。普查采用国家和本市统一制定的统计标准和分类。
  (二)普查方式。
  1.房地产开发业和限额以上交通运输、仓储、邮政、餐饮、住宿业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按照条块结合的常规统计渠道,组织全面调查;
  2.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从事其他房地产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3.限额以下交通运输、仓储、邮政、餐饮、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居(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选调或聘用普查员,进行全面调查;
  4.坐落在河东区、河西区的其余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居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选调或聘用普查员,进行全面调查;
  5.各类法人单位同时填报本部和所属全部产业活动单位资料;与归属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地点或归属法人单位主业未列入普查范围的产业活动单位,同时上报实际经营地普查机构。
  四、普查时点
  本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调查指标包括2007年1至9月、2006年1至9月和2006年全年数据。
  五、组织领导
  成立天津市部分服务行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黄兴国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柴中达、市统计局局长杜西平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统计局、河东区人民政府、河西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动,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李文海兼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有关委、局(集团、总公司)及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设立普查办公室,各居(村)委会设立普查工作小组。
  各级普查办公室是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或聘用具有一定经济或统计业务经验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
  六、职责分工
  普查工作按照统一设计、分工协作、条块结合、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负责制定普查工作方案与实施细则,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指导全市普查的业务工作;负责普查数据处理程序设计与普查资料汇总、质量评估、资料发布和分析研究等工作;
  请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做好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推动、质量评估和分析研究;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协助做好全市住宿和餐饮业普查的组织推动、质量评估和分析研究工作;
  市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普查组织、清查登记、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和分析研究工作;
  市交委负责协助做好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普查的组织推动、质量评估和分析研究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组织、清查登记、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整理、提供有关行政登记资料并协助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普查登记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管限额以上、全部限额以下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组织、清查登记、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其中,河东、河西区人民政府还应负责除房地产业外其他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组织、清查登记、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七、质量控制
  各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市部分服务行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与检查验收制度。普查登记完成后,应组织数据质量抽查,对主要普查指标,特别是个体经营户普查指标,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普查数据结果的主要依据。
  八、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9月底前):主要完成组建各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及工作细则,布置全市普查任务及组织业务培训,做好普查宣传与推动,完成数据处理程序的编制、调试与培训等工作;
  (二)登记与数据录入阶段(2007年10月底前):主要完成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及数据录入、逻辑审核、上报等工作;
  (三)审核汇总与总结阶段(2007年12月底前):主要完成全市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数据汇总、质量评估等工作,发布全市普查主要数据结果。
  九、普查经费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落实普查经费,抓紧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勤俭办事的原则,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切实保证专款专用。
  十、奖惩措施
  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普查范围的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普查工作。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对自行修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普查机构、人员篡改普查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基层单位资料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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