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不同意泸州市物价局、卫生局所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9 生效日期: 2007-08-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7]152号

泸州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市《关于转报叙永县中医院静脉输注高氧液服务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泸市价〔2007〕37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医用氧气是《中国药典》收载品种,经口、鼻腔吸入用于缺氧的防御和治疗,改变氧气的给药途径或者增加新的用途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94号)的有关规定,该类产品必须按药品注册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你市提供的产品注册证已过有效期(2003年3月注册,有效期为四年),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所报的请示中应报资料亦不全。同时,原我局与省卫生厅批复四川省建筑医院的《关于静脉输注高氧液项目及服务价格的批复》(川价函〔2004〕211号)已执行到期,属废止文件。经研究,不同意将“静脉输注高氧液”作为新增医疗项目。

2007年8月2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