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农畜字[2006]31号
各兽药生产企业:
在近一阶段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过程中,我局发现部分企业擅自修改农业部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误导兽药使用者。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兽药标签、说明书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更改已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项目内容,严禁缺项、漏项;严禁在标签、说明书中擅自增加药物疗效、增加适应症、篡改药物不良反应等内容。
二、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要严格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22号令,农业部第38号令修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农业部第242号公告)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医〔2006〕48号)要求编写。
三、需更改、增加已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商品名的,必须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医〔2006〕48号)要求,经我局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各企业要进行一次自查活动,认真核对批准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和企业印制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发现印制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有更改的,应及时予以清理更正。
五、我局将组织有关单位加大规范使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力度,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此类问题,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六、请各企业于2007年1月25日前将本企业已批准的所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和审核通过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复印件一套报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备案。对新审批批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和审核通过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复印件各企业要按季度定期上报。联系人:冯华兵,联系电话:82078427,电子信箱:bjsnyj@163.com。
特此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