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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2 生效日期: 2006-12-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6]226号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22日
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方案

  一、为加强和规范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6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本实施方案所称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三、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
  (二)市政府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对外发债等部分或者全部由市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四)市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委托稽察的项目。
  四、稽察机构、人员以及职责与权限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具体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局可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市稽察办可以聘请工程造价和质量安全专家、资金财务专家参加稽察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审核。
  (三)项目稽察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项目公示与听证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建设环境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的评价。
  (四)市稽察办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进行稽察。
  (五)市稽察办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业绩和参建单位的信誉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处理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六)市稽察办有权对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稽察机构。
  (七)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市稽察办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八)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九)稽察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十)稽察人员进行稽察时,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一)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稽察工作应给予协助。
  (十二)稽察人员可以进入与项目建设相关场所以及对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和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和检查;可以列席与稽察事项相关的会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查询。
  (十三)稽察人员可以向财政、建设、审计、税务、工商、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可以查询被稽察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银行帐户,并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资料。
  (十四)稽察人员应当认真听取被稽察项目有关人员的意见,以及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和申辩。
  (十五)稽察人员发现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市稽察办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六)稽察人员对稽察事实和稽察报告负责。
  五、稽察的程序和方法
  (一)市稽察办应当制定稽察工作计划,在开展稽察前应制定稽察实施方案。
  (二)市稽察办稽察前一般应当通知被稽察单位,通知可采取书面或电话等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不事先告之的方式进行。
  (三)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听取项目建设的情况介绍,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
  2.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3.根据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4.评价项目建设成效、管理情况和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政策建议。
  (四)稽察人员应当及时记录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者重要事实,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稽察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进行核实。现场稽察结束后,应当与被稽察单位及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六)稽察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稽察办提交项目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七)稽察结果采用印发稽察报告、下发整改通知、通报等文件形式通知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
  (八)市发展改革局发出稽察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有关地区、部门和被稽察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市稽察办应当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九)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整改不力的,市发展改革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或建议作出相关处理措施。
  (十)稽察结束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档案。
  (十一)市发展改革局设立重大项目违规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违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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