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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5 生效日期: 2007-09-05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7]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府〔2007〕35号)精神,现就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中增加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成年人筹资标准调整为:海口、三亚市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其它试点市、县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 元;未成年人(含纳入保障范围内的学生,下同)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
  三、财政补助办法。
  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参保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按人均 5 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
  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对参保居民按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试点市、县财政按琼府〔2007〕35号文规定的比例分担。
  对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及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以外不足部分全部由地方财政补助,并从市、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重度残疾是指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1、2级伤残。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所在地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家庭。
  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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