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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 2007-09-14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7]259号

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我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问题的函》(川教函〔2007〕384号)文件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45号)和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关于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通知的实施意见》(川考委〔2005〕第11号)的精神,以及我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试行两年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生自考办负责对全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具体工作。在组织考试时,各高等学校可向自愿报名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
  1、大学英语四级报名考试费每人次35元,其中,高等学校留用15元,向省教育考试院上缴20元(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7元,下拨市(州)招生自考办5元)。
  2、大学英语六级报名考试费每人次37元,其中,高等学校留用15元,向省教育考试院上缴22元(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9元,下拨市(州)招生自考办5元)。上交教育部考试中心费用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上缴。
  三、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命题、制卷、阅卷、试卷机要邮寄、考场租凭、监考补助以及安全保密、督查巡视、培训等开支。各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和各参考高等学校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办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部属高校收费票据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属高校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收取的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考试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的支出项目预算拨付使用,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
  六、本通知自2007年9月14日起执行。

20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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