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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名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7 生效日期: 2007-07-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淄人发[2007]123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高新区地事局、组织人事部,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企业医院:
  为深入贯彻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加快我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淄博市名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区县、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将名医管理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名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教兴医”战略,大力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加快我市卫生高水平人才队伍的建设,增强卫生科技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名医是我市卫生行业临床医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学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不超过20人。该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三条 淄博市名医的评选管理,坚持:
  1、服务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原则;
  2、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3、客观、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与省市级名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4、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淄博市名医的评选工作在全市卫生行业进行。评选对象为在全市卫生行业内从事临床医学专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非本市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首先与我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达成合作与聘用意向,然后再按有关程序参与评选。
  第五条 淄博市名医评选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立志献身于卫生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医疗技术精湛,在本专业领域有独特建树,公认为本学科技术权威的带头人,三大效益成效显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得到同行和社会公认。
  3、在本学科基础与应用研究领域的临床实践中已取得创新性成果,学术造诣较深,近三年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
  (1)有省市级科研成果并获得过省科技进步奖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两位人员。
  (2)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或综述的首位作者或被《SCI》等收录,且引用率较高。
  (3)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专著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物,有统一标准书号,副主编以上。
  (4)获得3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
  4、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累计满20年以上,现仍从事本专业。

第三章 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淄博市名医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按照基层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和命名表彰五个阶段进行。
  第七条 淄博市名医的评审程序:
  1、以基层为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卫生部门推荐候选人。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在本单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群众公认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候选人所在单位需提交《淄博市名医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介绍申报人主要业绩的推荐材料。
  2、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负责淄博市名医评选工作的实施,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委员比例不低于70%。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负责淄博市名医的初评工作。
  3、淄博市名医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当年评审任务后,自行解散,下一次评审前再重新组建。
  4、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审查上报人选情况及有关材料,并按照专业进行分类后,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5、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淄博市名医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淄博市名医考察人选。
  6、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淄博市名医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7、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市实施“三名”战略领导小组审定,由市人事局、市卫生局授予“淄博市名医”称号,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章 待遇与奖励

  第八条 市人事局、市卫生局为名医颁发“淄博市名医”
  荣誉证书。自评选的下月起,三年内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津贴500元。
  第九条 为淄博市名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淄博市名医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2、淄博市名医在管理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优先安排其参与国(省)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在卫生科研立项、评奖、成果推广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3、对淄博市名医,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尤其是在涉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更要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4、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大对名医的宣传,通过有关媒体手段,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实施三名战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淄博名医的组织领导,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经费的落实。
  第十一条 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3年期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并报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备案。建立考绩档案,跟踪评估,实行年度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于每年年终进行,各单位将入选人员的年终述职报告及年度考核情况书面报送市卫生局备案。
  年度考核主要从医德医风、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教科研能力等四个方面进行。
  1、医德医风: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对病人无推诿扯皮、无收红包拿回扣现象发生,无病人投诉。
  2、技术水平:技术水平高,出色完成本单位本专业的主要工作任务,较好解决临床工作中疑难问题,年内多次参加急、危、重、疑难病例抢救、处理、会诊,带头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等。
  3、学术水平:理论水平高,知识面广,掌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信息及发展动态。在阅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完成一篇综述。
  4、教科研能力:承担本、专科生的带教工作或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在研课题或成果,在国家级以上正式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
  第十二条 建立淄博市高级卫生人才信息库,将历届淄博市名医纳入其中,并建立经常性的专家联系制度,及时为名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淄博市名医应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主动发挥各自专长。
  第十三条 入选人员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可自动进入下一年度。三年期满自动终止有关待遇。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三名”战略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奖励。
  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医疗事故者;推诿病人发生不良后果者实行一票否决,视为考核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者随时取消其名医资格和有关待遇。对任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调离本市的自动终止名医资格和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区县、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开展本区县、本单位评选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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