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植物检疫严禁乱调果品苗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忠府告[200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果品产业是我县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特别是施格兰柑桔产业化项目,是我县五大农业支柱产业之一,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骨干项目。为了坚决防止检疫性病虫传入,确保我县果品产业安全,现就加强植物检疫、禁止乱调果品苗木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疫区调入果品、苗木。
  二、凡需从县外非疫区调入果品、苗木、种子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持调出地植物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调入后须向县植物检疫部门申请复检,经复检后方可销售或种植。
  三、邮政、交通运输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和承运水果、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车站、港口、码头及农贸市场,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方可卸货、堆放及进入市场。
  四、凡在县内从事繁殖、生产果品苗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事先到县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由植物检疫部门按照《产地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前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办《植物检疫证书》。否则,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五、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果品、种子、苗木等植物和植物产品,县农业植物检疫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六、对调入的种苗,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凡因违规乱引乱调果品、苗木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依法亮证、严格执法,邮政、交通运输、工商行政、港监、公安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八、本通告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