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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7 生效日期: 2007-09-07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7]57号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各县(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评比,使考核标准更加全面、具体、合理、可行,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县(市、矿区)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县(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力争在县(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评比中取得好成绩。

  二○○七年九月七日

县(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城市规划(20分)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及规划执行情况。
  (二)城市建设(20分)
  包括:城建计划完成情况和城市道路、绿化、亮化、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和环卫设施建设情况。
  (三)城市管理(60分)
  重点整治城市脏、乱、差现象,推进样板街建设。
  “治脏”,主要包括:积存垃圾清理、沿街建筑整治、街区环境治理、公厕保洁管理、车容车貌治理等情况。
  “治乱”主要包括:过境国省干道沿线综合治理,占道经营和占道停车整治,户外广告治理,施工现场管理,乱搭乱建、乱写乱画、乱贴乱挂治理等情况。
  “治差”,主要包括:违法建筑拆除、城市出入口环境治理等情况。
  样板街建设,包括:路面及沿街建筑状况、广告及交通标志设置等情况。
  以上三项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各项具体计分办法和标准见附件:县(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标准。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暗查、明查与年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分别对市辖18个县(市)和矿区进行分组考核。其中,暗查分值占考核总分的40%;明查和年底考核分值占60%。
  三、考核分组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分三个组分别进行考核。
  第一组:四个组团城市和扩权县(市),包括: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辛集市、平山县;
  第二组:规模相近的平原县(市),包括:晋州市、新乐市、无极县、赵县、元氏县;
  第三组:山区县和规模较小的平原县,包括:深泽县、高邑县、井陉县、矿区、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
  四、考核结果
  各组按照得分多少分别进行排名,排名结果报市委考核办,作为对县(市)政府考核的依据。对考核评出的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每组前三名的县(市)分别奖励10万、5万和3万元,用于奖励在这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对每组最后一名且考核成绩不足75分的县(市)罚款10万元,并给予政府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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