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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社区工作者纳入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 2006-11-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浙江省杭州市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杭财社[2006]1161号、杭民发[2006]287号、杭劳社医[2006]273号

各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社区工作者门诊基本医疗,根据《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社区工作者纳入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被选任或招聘为本市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人员,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统一由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按规定纳入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范围。
  2、社区工作者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由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统一至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及各区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
  3、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应以当月全部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2.5个百分点的企业在职人员门诊统筹基金。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缴纳的在职门诊统筹费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解决。 
  社区工作者应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2个百分点的个人帐户资金。个人帐户资金由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代扣代缴。
  4、社区工作者纳入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后,原按《关于明确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作福利待遇的通知》(杭财预[2005]382号、杭民发[2005]84号)文规定发放的每人每月5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取消。
  5、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医疗保障方面的问题,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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