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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核定升平花园二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字[2006]8号

青岛纺织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我们对青岛纺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升平花园二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成本进行了审核、公示,并对有关价格事宜进行了核定,现通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35299.05平方米,其中住宅32739.93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131.00平方米,居委会用房80.00平方米,网点2348.12平方米。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为9529.93平方米。
  二、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3593元。
  三、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的有关规定,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确定为:
  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1-3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52元,4-6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42元,7层以上每建筑平方米加收 31元。
  四、青岛纺织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五、青岛纺织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并遵守对阁楼销售价格的承诺,阁楼(按其投影面积计)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600元;未经批准,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6年11月20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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