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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6 生效日期: 2006-11-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绍政办发[2006]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制定的《绍兴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绍兴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00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从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出发,结合我市医疗资源、医疗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全市采供血机构设置布局,使我市采供血资源更适合全市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保证血液质量,确保血液安全。根据浙政办发〔2006〕100号文件的要求,实行集中化检测,杜绝可控因素造成经输血传播疾病的发生。
  (三)保障血液供应,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及其采供血点,合理布局储血网点,既方便无偿献血及血液采集工作的开展,又保障急救用血,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及时、合理、安全,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献血管理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建设,采供血机构设置以社会效益为前提,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兼顾成本,避免血液浪费,保证各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一)机构设置
  1.全市设中心血站1个,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设采供血点各1个。
  2.新昌县设储血点1个。
  3.市区和各县(市)各设流动采血点1-3个,有条件的,可考虑设置固定采血点。
  (二)管理体制
  1.市中心血站在市卫生局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保障临床用血,指导医疗用血,并承担辖区内采供血点及储血点的血液检测、血液质量控制、血液调配,开展业务与技术指导。
  2.采供血点挂靠在当地献血管理机构或县(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人、财、物由当地投入并管理。采供血点承担辖区内血液采集、分离、储存、供应和指导临床用血,但不得进行血液检测;做好血液检测标本的采集和运送,并负责做好自身质量管理工作。
  3.储血点挂靠在县第一人民医院,可与医院输血科(血库)共享人员、设备资源。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对储血点的日常管理,市中心血站负责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并开展业务技术指导。
  4.中心血站、采供血点、储血点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人员编制根据业务情况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5.固定或流动采血点为采供血机构的派出机构,所需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县(市)提供,采供血机构对其实施统一管理。
  三、具体步骤
  (一)实施血液检测集中
  2006年12月10日起,全市试行血液集中检测,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设立采供血点
  在原县(市)中心血库基础上设置县(市)采供血点,设置时由市中心血站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申报,经绍兴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三)设立储血点
  新昌县设立储血点,储存来自市中心血站的合格血液,保障本县区域内的临床用血供应。设置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绍兴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四)设立固定或流动采血点
  市中心血站、采供血点根据区域内无偿献血及采血工作需要,设置固定或流动采血点。设置后应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固定或流动采血点承担血液采集任务,不得开展血液的储存、分离、检测、供应业务。
  四、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采供血机构调整是一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做好采供血机构调整工作,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设施设备,确保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工作顺利完成。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采供血机构调整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各采供血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机构设置调整后工作顺利展开。
  (二)理顺体制,明确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辖区内血站、采供血点、储血点、固定或流动采血点的监督管理,明确采血、分离、检测、储血、供血等各环节的责任,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保证调整期间及调整后采供血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
  本方案实施后,要按照卫生部《血站基本标准》、《血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和浙政办发〔2006〕100号文等要求,加快市中心血站的建设步伐,财政、编制等部门要提供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检测设备等保障,确保血液集中检测,保证血液安全。各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保障采供血点、储血点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保障无偿献血工作条件,提高我市血液工作整体水平。
  (四)加大力度,保障血液来源
  强化政府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责任,将无偿献血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标,完善市、县两级献血管理机构,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力度,确保宣传效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为采供血机构提供便利条件,保障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本区域内采供血量平衡,保证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各级献血办要做好宣传、发动、组织表彰等各项工作,保证各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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