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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 2007-10-0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发[2007]77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的管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在全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的重要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暂行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各盟市卫生局要及时转发《暂行办法》,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正确理解《暂行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了解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规范,提高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能力和辨别商业贿赂能力,增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意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原则、范围和接受、使用、管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是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暂行办法》接受捐赠资助则受到法律保护,违反《暂行办法》将受到有关处罚。
  三、建立制度、加强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接受捐赠资助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事项和职责,规范接受捐赠资助行为,加强对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认真做好捐赠资助财产的接收、登记、领用等工作,健全各项审批手续。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记录完整,手续齐备,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四、推行捐赠资助公示制度和备案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入院务公开内容,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监督,确保接受捐赠资助工作公开透明。
  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捐赠资助财产接收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财产接收情况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认真审核、集体决策、把好“入口”。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捐赠资助方案的审核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任何部门或个人收到社会捐赠资助信息后,都要及时将捐赠资助文件资料和有关情况报告单位领导,由单位纪检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集体审核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决定。未经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单位领导集体审核不同意接受的捐赠资助项目,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六、统一接受、集中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接受捐赠资助的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由捐赠资助人直接交付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接受的捐赠资助款项,由捐赠资助人直接交纳或汇入医疗卫生机构单位财务帐户,并及时办理入库、入帐登记手续。收到捐赠资助财产后要及时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接受的捐赠资助财产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七、合理使用捐赠财产,健全各项审批手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工作。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合理安排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确保捐赠资助财产用于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要认真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捐赠资助财产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工程建设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财产处置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按照国家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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