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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2 生效日期: 2007-10-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泰政办发[2007]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
  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含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全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实现免费教育。免除杂费的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城市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免除学生杂费所需经费由市(含省财政对我市的补助,下同)、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新泰市、肥城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所属学校由市、县(市、区)按6:4比例分担。
  二、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
  在落实免除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足额拨付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省政府 “一费制”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70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以满足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需求。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安排。
  三、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省政府“一费制”规定执行,免费教科书不包括教辅材料。对寄宿贫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安排。
  四、免除城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标准
  城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标准,按城市公办学校免除杂费标准执行。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五、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落实分担责任,强化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及市高新区要认真落实分担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方面开支。要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资金使用,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二)严格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行为。 全面清理规范现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学校只能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借读费、寄宿学生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项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将免收的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对违反规定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政府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校长的责任。
  (三)大力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 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城市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超编和不合格教职工,加强师资培训,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学和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数量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招标采购。加强教辅资料管理,学生自愿购买教辅材料,学校不得统一收费、统一组织征订。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学标准,制止豪华学校建设,加快城市薄弱学校建设,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防止学生向少数办学条件较好的过度集中,促进教育公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经费时,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政策落实和教育综合改革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财政激励约束考核范围,确保政策到位,惠之于民。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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