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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 2007-09-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7]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驻扬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防御气象灾害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3号),就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近年来,我市异常天气气候事件不断增多,气象灾害频繁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的迫切需要,对于维护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防治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处置体制,建立健全预测预警、预防抗御、应急指挥救援机制,努力提高防灾减灾综合能力,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提供有力保障。
  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目标: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业务、服务体系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走在全省地级市的前列。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大力支持沿江、沿湖、沿路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和中小尺度天气加密观测系统的建设。重点保障区域和城区基本实现每10平方公里设立一个自动观测站;安装风廓线仪等设备,加强立体探测系统的建设;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气象综合观测网络的建设;水利、水文、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共享平台的建设,及时汇交实时气象探测资料,尽快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协同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二)完善预测预报体系,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水平。气象部门要不断完善市、县二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要加快短时临近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等业务系统和城市积涝气象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
  (三)建立由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所属单位等组成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传播由当地气象台直接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确保受影响群体第一时间知晓,及时采取防御措施。
  各级政府要在主要街道、学校、医院、社区、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具备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功能的设施,努力扩大预警信息的覆盖面。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对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大工程项目及城市生态和重要设施的影响。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相关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二)制定和完善、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及经济发展需求,依法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任务、措施、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资源,加强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预案的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三)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和完善堤坝、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依法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加强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四)建立高水平的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人工增雨、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专业队伍的建设。街道、乡镇和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要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确保气象灾害信息及时准确传播,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研究制定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各地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市、县气象部门要根据地方需求,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增雨、消雹、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要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综合协调职责。气象、农林、水利、建设、城管、交通、教育、安监、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海事、旅游、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市政府已将“扬州气象防灾减灾监测、预警、服务中心”和“扬州生态气象服务中心”建设列入我市“十一五”重点项目加以推进,切实提高我市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力度,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顺利开展。气象部门要强化气象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依法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信息发布与传播、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气象灾害防御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四)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各地要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要利用各种传媒和宣传手段,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强化法制观念,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自觉性。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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