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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7 生效日期: 2006-10-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盐政办发[2006]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海盐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能力和效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纲要》、《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嘉兴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原则,坚持行政层级监督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群众评议、上级考评相结合,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四结合”考核方式,平时考核的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二)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情况;
  (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
  (七)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情况;
  (八)依法行政工作的保障措施;
  (九)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的单位和组织,必须明确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内容和期限,合理界定法定职权,明晰执法流程,并及时向公众公开。
  (二)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公布执法依据目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到执法依据具体、明确。
  (三)行政机关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将本机关的法定职能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第九条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制度、收费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及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认真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告知、听证等制度。
  (四)依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以非行政许可名义予以保留。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限,认真制定行政机关行政决策制度和规则。
  (二)严格按照行政决策的程序,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听证制度。
  (三)推行行政决策评估制度,跟踪与反馈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省政府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对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
  (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以法定的形式公布,并依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建立和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汇编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充分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严格按照《海盐县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基本标准(试行)》和《海盐县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标准(试行)》的要求,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实行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实行公告制度,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有效落实监督责任,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认真执行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以及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专门监督。
  (六)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七)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努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各项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民事纠纷。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应当向同级人大主席团和县政府报告上一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每半年向县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查阅、咨询提供便利条件。
  (四)落实本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建立专门的学法培训和考核档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法制办)负责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法制办承担对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各单位的考核工作,对各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考评工作由县司法局承担。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由县法制办和县司法局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县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县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分别确定,并经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日常行政执法工作档案,作为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日常督查,并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或督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附加分记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的11月底前完成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自查自评,并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关根据行政机关自查自评情况和考核需要,按照当年度的考核标准,采取听汇报、核查依法行政业务工作档案、实地检查或抽查下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走访行政相对人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实施考核评议,最终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计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或视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述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对被评为合格的行政机关,要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方案报考核机关备案。
  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被考核单位应当按照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并进行整改,整改方案报考核机关备案;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考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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