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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调整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6-10-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6]1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调整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苏州市调整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调整规范,全面实施“苏州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行动计划”,按照“发展优势战略产业、改造提高均势产业、淘汰压缩劣势产业”的产业发展方针,积极稳妥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以装备制造业和基础产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新格局,切实做到科学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目标
  按照节能、环保优先的原则,将产业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低的电子信息等产业;第二类为轻工、机械、生物制药等能源消耗相对较低的产业;第三类以重化工为代表的能耗相对较高的产业(包括冶金、化工、建材、造纸、纺织等)。要大力发展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降低重化工产业的比重。“十一五”期间,我市三大类产业年均增长要分别达到20%左右、15%左右和10%左右。通过五年的努力,使第一类产业的比重提高5~7个百分点,第三类产业的比重下降5~7个百分点。各地要按照自身产业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结构调整目标和工作措施。
  三、调整重点
  “十一五”期间,我市重点调整和淘汰钢铁、水泥、印染、化工、电镀五个行业中,被列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以及安全隐患多、污染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一)钢铁行业
  1.基本情况:我市现有钢铁冶炼及加工企业287家,其中规模以上钢铁企业163家。
  2.存在问题:我市钢铁企业除少数具有炼钢炼铁能力外,其余均属钢铁加工型企业,低水平产能仍然有15吨以下转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等,这部分落后产能规模小、效率低、污染重,单位能耗通常要比大型设备高出10%~15%,物耗高出7%~10%,二氧化硫、粉烟尘排放量大,对周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3.调整意见:严格控制钢铁工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上述低水平产能要在2007年底前全部调整淘汰。全市不增加钢铁冶炼企业数量,不增加普通炼钢炼铁产能,不新增炼焦生产线。
  (二)水泥行业
  1.基本情况:我市现有各类水泥生产企业37家,按生产种类分为:普通水泥生产企业34家、白水泥生产企业2家、特种水泥生产企业1家;按照生产性质分为:水泥厂13家、粉磨站24家。
  2.存在问题:生产经营规模小,装备总体水平低,资源能耗大,“三废”处理难度大,个别企业布局不当。总体产能过剩,全市水泥企业平均产能利用率仅为43.9%。低水平产能主要有直径1.83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设备。
  3.调整意见:一是严格控制水泥产能扩张,禁止增加水泥企业数量和水泥生产线总量;二是对列入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要在2007年底前全部拆除;三是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管理,推动水泥行业和钢铁、电力等行业建立相应的产业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力争使炼钢废渣、电厂粉煤灰等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四是认真执行《水泥工业排放控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得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转移搬迁。对不在规划工业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要在2008年底前实施搬迁。
  (三)印染行业
  1.基本情况:我市现有各类印染企业3300多家(包括有印染车间的纺织企业),其中专业印染企业733家。
  2.存在问题:印染行业耗水量大、排污量大,对水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由于印染过程中新原料、新染料、新助剂的不断应用,使得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越来越复杂,处理的难度和成本也在不断增大。
  3.调整意见:禁止增加印染企业数量,禁止增加排污总量。严格执行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现在印染企业实施污染物削减措施;对超标排放的印染企业要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审核要求的企业实施停产整顿。2007年底前,印染企业污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印染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必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接管要求。印染企业要全面实施中水回用处理技术。
  (四)化工行业
  1.基本情况:我市现有各类化工企业2281家,其中规模以上化工企业533家。按性质分:精细化工企业356家、脂类化工企业94家、油漆涂料企业321家、化学试剂助剂企业247家、化工原料企业183家、染料颜料企业92家、工业气体企业76家、化肥农药企业40家、有机化工企业264家、塑胶化工企业542家、其它化工企业66家。
  2.存在问题: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档精细化工产品的比重过低,粗加工、低附加值产品的比重高,企业“三废”排放情况复杂、治理难度大,具有一定的环境风险。化工企业一般都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因素,我市水网密布,化工企业又大多分布在城镇和水源附近,一旦发生恶性事故危害极大。
  3.调整意见:严格控制新建化工生产企业,新建化工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鼓励类工艺装备和产品且投资总额必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2008年底前,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必须进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工业区内,化工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必须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恶臭物质和“三致”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2007年底前,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专项整治,“三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一是位于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村镇、城镇规划住宅小区)安全间距以内或群众反响强烈的;二是位于太湖、阳澄湖二级保护区内的;三是位于长江、运河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以及河道沿岸纵深500米范围内的;四是注册资本小于100万元或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五是属于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但不符合国际履约公约对生产、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要求的;六是被列入环保、安监部门限期整改但到期未达标的。
  (五)电镀行业
  1.基本情况:我市现有电镀企业380多家(包括有电镀车间的电子、机械企业),其中含氰电镀企业128家(经省、市经贸和环保部门批准同意的仅24家)。
  2.存在问题: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电镀企业布局分散、规模小、设备简陋、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设施差,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氰化物使用量大,一旦泄漏进入水源,后果不堪设想,安全隐患严重。
  3.调整意见:一是禁止增加专业电镀企业数量。金属制品、机械制造以及其他技术含量不高的企业不得设置电镀工段,限制新建、扩建普通线路板(含多层线路板)生产线;二是取缔“一证多挂”电镀企业的所有挂靠点;三是对“三废”排放达不到要求实施整改,超过整改期限但未整改的立即关停。2008年底前,现有电镀厂点要全部进入工业区,集中治理排放、集中废物处理,对危、毒物品实施集中管理。
  2007年底前,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镀生产企业(含电镀工段)实施专项整治,“三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一是位于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村镇、城镇规划住宅小区)安全间距以内或群众反响强烈的;二是位于太湖、阳澄湖二级保护区内的;三是位于长江、运河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以及河道沿岸纵深500米范围内的;四是中水回用率达不到50%以上的。
  四、实施主体
  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排查,依法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2006年底前,各地要对钢铁、水泥、印染、化工、电镀五个重点调整淘汰的行业进行彻底清查,摸清情况。在深入排查的基础上,各地要排出拥有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的重点企业名单、环保重点整治企业名单以及安全生产重点整治企业名单,2008年底前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该关闭的关闭,该转产的转产,该提升的提升,争取利用三年时间,使我市制造业的技术装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二)狠抓源头,把好各类准入关。按照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对限制类、淘汰类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拥有限制类、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企业,质监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接受企业登记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安监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在能源、水、电、融资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不支持污染重、能耗高、属于调整淘汰范围的落后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差别电价、水价等经济手段,促进其尽快淘汰。同时,要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通过制定和完善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生产、金融、工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确保调整淘汰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三)正确引导,处理好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发展的关系。结合省委、省政府南北互动的发展战略以及各地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引导钢铁、水泥、印染、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向生产原料地、产品使用地、生产人员集中地转移;对被列为限制类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在提升、改造后,向苏北地区转移以及向专业生产区域集中,在实现企业扩张和效益提高的同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对搬迁转移企业,各地可参照2003年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城区市属工业布局调整的若干意见》(苏府〔2003〕4号)精神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四)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调整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部门联手、市县联动,确保调整淘汰工作取得圆满成效。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到分阶段、有步骤地整体推进。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参与。经贸、环保、安监、发改、质监、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调整淘汰的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查、隐瞒不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责任人,要从严追究其责任。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为做好调整淘汰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信息动态,做到信息共享、配合密切、行动有力。
  (五)明确责任,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要把开展突击性集中整治与建章立制、长效管理结合起来,对调整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加强对重点整治企业的跟踪检查工作。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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