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临政发[2006]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06]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7元。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06]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7元。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