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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 2007-09-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7]13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2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年第5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条例》涉及面广,要求标准高,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于明年1―4月份,对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制定详细周密的学习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学习步骤和目标,通过举办培训班和研讨班、召开座谈会、现场辅导等形式,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培训。
  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实行专人负责,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仅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更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主动公开制度。建立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和主体,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在规定时限内以有效途径和方式主动公开。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工作,按要求制作并提供申请书规范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明确受理申请的方式、程序、范围、答复的途径、时限和收费标准。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其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四)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严格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建立健全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做好“大连市政府信息目录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于今年8月30日开通的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zwgk.dl.gov.cn)是依托“大连市政府信息目录管理系统”(登录网址:c.dl.gov.cn)建立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总平台,向社会全面发布我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利用好“大连市政府信息目录管理系统”,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员负责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要在现有信息目录的基础上,对照《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目录的动态更新和补充完善工作,确保所收录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真正形成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途径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市档案局、市文化局负责在档案馆、图书馆落实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以上各项工作要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
  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08年上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和《条例》贯彻实施准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内容、形式、制度等情况,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事公开等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条例》实施准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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