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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市区禁止使用劣质煤炭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3 生效日期: 2006-10-13
发布部门: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高政发[2006]10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对城市大气的污染,现将《关于在市区禁止使用劣质煤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在市区禁止使用劣质煤炭实施方案

  高平市大气污染类型属典型的煤烟型污染,严格控制由燃煤造成的污染,对改善市区环境质量至关重要。市区空气质量日报监测结果显示,2006年1月1日-9月30日计273天,其中首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的为134天,占49 %。主要原因是:市区集中供热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居民用散煤大多使用劣质煤炭导致了二氧化硫浓度持续增高。为控制燃煤造成的污染,提高城市人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使用劣质煤炭的通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空气质量、提高城市居民整体生活水平为目标,以市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使用劣质煤炭的通告》为依据,以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污染为重点,禁止在市区使用劣质煤炭、煤泥及煤产品。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实施范围:城市建成区13平方公里及周边城乡结合部。
  实施对象:市区所有集中供热单位、饮食服务业及机关团体和居民、工业企业。
  三、实施方法
  (一)由市经贸局提供准入市区的优质煤炭及煤产品的企业名单;同时,加强对煤炭行业的煤质监管,防止掺假使假、以次充好。
  (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提供的名单企业的煤炭及煤产品进行全面检验。(含硫在0.5%以下的为优质煤炭和煤产品)
  (三)经检验确定为优质煤炭供应的企业名单,由市经贸局、环保局、质监局分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用煤单位选择依据。
  (四)新闻媒体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市政府的通告以及燃用劣质煤炭对市区空气的污染,对市民身心健康的危害。
  (五)方案实施后,由市环境保护局每月对市区用煤大户购煤清单进行查验,并对锅炉烟尘.二氧化硫进行监测。对抽检不合格或排放不达标的单位,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产整顿。
  四、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工作协调领导组:
  组 长:米东明(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毕仲跃(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李石刚(市经贸局局长)
  范满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王丽霞(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将各自的工作任务分解清楚,落实到位,严格考核,确保完成。
  (二)广泛宣传,鼓励监督。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此项工作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促进全社会的支持、关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市区用煤大户违反通告规定,使用劣质煤炭的企业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强化职责,齐抓共管。
  1、市经贸委负责提供优质煤炭企业名单,协同对煤炭质检;
  2、市质监局和环保局负责对优质煤炭企业进行审核,并由三家联合进行公布;
  3、对用煤户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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